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農業用地改作非農業使用,須維持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並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條件程序另以法律規定;該專法未制定前依相關現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