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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LAW ARTICLE

第 1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地政士登記後,應公告與通知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亦同。

PLAIN · 白話解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替地政士辦理登記後,要公告並通知相關機關和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登記時,也要依同樣方式公告、通知及報備。

  • 地政士登記後要公告
  • 通知相關機關及公會
  •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註銷登記也適用
考點考點:地政士登記或註銷登記後的公告、通知公會、報中央備查程序,登記與註銷皆適用。
1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1 個年度,最近 102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地政士法 第 10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地政士法 第 10 條

地政士法第1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地政士法第1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地政士法第1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四、甲學生立志將來以地政士為業。試問:甲應具備哪些要件後,始得以地政士身分執業?又,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消極資格為何?請依地…」(102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地政士法第1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地政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地政士法第10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地政士法第 10 條共有 1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1 題,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地政士法第10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2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地政士法第10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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