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訂出評定標準,主管稽徵機關依標準核算個別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人若對核算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書日起30日內,附證件申請重新核算。須分清楚標準的評定、個別房屋現值的核計,以及收到通知後的救濟期限。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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