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基地包括建物占地與必留法定空地;原本分成數宗的,申請建築前應合併一宗。法定空地須依法留距離,不能違規分割移轉,也不能被拿來重複計入另一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