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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建築基地包括建物占地與必留法定空地;原本分成數宗的,申請建築前應合併一宗。法定空地須依法留距離,不能違規分割移轉,也不能被拿來重複計入另一建築基地。

  • 建物占地加法定空地
  • 數宗原則申建前合併
  • 法定空地分割移轉須合法
  • 禁止重複使用
考點法定空地不是地主可任意割出再蓋的空白地,分割要件及程序另有規定。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11 條

建築法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建築法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建築法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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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11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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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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