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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1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PLAIN · 白話解讀

境外財產已依所在地國法律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可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及我國使領館簽證申請扣抵;無使領館才以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替代。扣抵以加計該境外遺產後增加的應納稅額為限。另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依第15條併回遺產課稅時,已繳贈與稅、土增稅及依法計算的利息也可扣抵,以該贈與財產併入後增加的遺產稅額為上限。

  • 境外已納稅須備納稅憑證及法定簽證
  • 無使領館才可用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
  • 境外稅額扣抵有增加稅額上限
  • 第15條併回財產的已納贈與稅、土增稅及利息可扣抵
  • 併回扣抵亦以增加遺產稅額為限
考點區分國外已納稅扣抵與死亡前二年贈與併回的扣抵;兩者均有上限,簽證替代也有無使領館的前提。
2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2 個年度,最近 112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三、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王君,於民國112年5月6日死亡,死亡時除了遺有國內財產外,尚有國外不動產A屋一棟依所在地國…」(112 年);「四、按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贈與稅之扣除額」與「已納贈與稅之扣抵」之意義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之。(25分)」(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共有 2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2 題,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12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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