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以遷移、補償等名義變相支付價金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仍按買賣契稅申報;以抵押、借貸等名義實際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仍按典權契稅申報。這不表示所有抵押或借貸都要課典權契稅,須有代替設典的實質。另有建物建成前的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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