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本條解釋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的兩個用語:登記錯誤,是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不符;遺漏,是應登記事項未予登記。這些定義用來判斷更正登記及登記損害賠償等問題,但不表示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一定要先證明登記人員有過失;賠償責任及例外仍須依該條另外判斷。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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