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契稅原則在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或因占有依法申請所有人起30日內申報,附契約及相關文件。未辦第一次登記房屋的買賣、交換、贈與、分割,須雙方共同申報。特殊起點包括糾紛的法院判決確定日、公產的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法拍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發給日。另有建物建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原始或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照者:以使照核發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再適用30日申報期限,不能漏掉這種特殊起算。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