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一般地價稅基本稅率為10‰。地價總額應依相關規定按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歸戶,並非把全國土地全部加在一起。未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按基本稅率;超過部分依級距累進,稅率依序為15‰、25‰、35‰、45‰、55‰。級距須按條文所列超過起點地價的倍數計算,不是整筆改用最高一級稅率。累進起點地價以當地7公畝土地的平均地價為準,計算時排除工業、礦業、農業及免稅土地。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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