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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7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PLAIN · 白話解讀

三七五租約未到期,限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耕作、放棄耕作、欠租達2年總額、非不可抗力連續1年不耕,或依法改作非耕地等情形才可終止。因第5款終止原則須補償尚有效改良、未收成作物及法定地價餘額三分之一。

  • 欠租看2年租金總額
  • 不耕須非不可抗力連續1年
  • 非耕地終止補償另有法律者從其規定
  • 地價基礎為終止當期公告現值扣土增稅
  • 死亡無人繼承依釋字580包含無人繼承耕作情形
考點依釋字580,第2項第3款三分之一補償限租期未滿、且仍在土地法第83條可從來使用期限內的情形,不能一概套所有期滿收回。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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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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