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未依規定辦理換發證書,或申請換發證書被駁回,其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經紀人證書有換發規定,如果經紀人沒有依規定辦理換發,或申請換發被駁回,而原證書有效期間又已屆滿,就會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註銷後不只是內部存檔,還要公告周知,並通知當事人本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該經紀業所屬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確保業界與主管機關都掌握該經紀人證書失效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