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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 LAW ARTICLE

第 18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有三種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基礎:一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並造成損害;二是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使別人受損,保護範圍不只限於權利受侵害的情形;三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因而使別人受損。第三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就不負本款賠償責任。仍須判斷被違反的規定是否具有保護他人的目的,不能只要違反任何法律就直接套用。各類型都要注意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權利侵害型)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他人(故意背俗型)
  •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違反保護法規型)
  • 違反保護法規者推定有過失(舉證倒置)
考點三種請求基礎分別判斷。背俗加害須故意,僅有過失不足;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類型,由行為人證明無過失以免責,並非所有要件的舉證責任都倒置。
7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5 個年度,最近 108 年
經紀人 3 · 地政士 4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民法 第 18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 看完整 7 題(含解析與答案)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民法 第 184 條

民法第18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物權 vs 債權(效力位階與買賣不破租賃)」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民法第18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民法第18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二、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108 年);「四、乙未經甲授與代理權,於 107 年 4 月 10 日,以甲代理人身分與丙訂立價值 1 千萬元甲所有之A屋之買賣契約。…」(107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民法第18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物權 vs 債權(效力位階與買賣不破租賃)」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757、民法§758、民法§759、民法§761。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民法第184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民法第 184 條共有 7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題、地政士考試 4 題,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8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民法第184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8 年、107 年、106 年、105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民法第18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7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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