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條有三種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基礎:一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並造成損害;二是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使別人受損,保護範圍不只限於權利受侵害的情形;三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因而使別人受損。第三種情況下,行為人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就不負本款賠償責任。仍須判斷被違反的規定是否具有保護他人的目的,不能只要違反任何法律就直接套用。各類型都要注意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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