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廢止開發許可、開發同意後,地方政府應把許可或廢止內容在政府或公所公告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