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次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該財產補申報遺產稅,並按其是否在前述期間內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
遺產稅原則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依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件,改從法院選任次日起算。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境內留有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死亡後才經確定判決或同效力文書確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須從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次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核課期間依是否如期補申報,按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