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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 LAW ARTICLE

第 2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經依前項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其範圍內辦理該保全措施之解除:

一、納稅義務人已自行或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確定。但撤銷後須另為處分,且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不辦理解除。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一、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二、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前項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四、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前項所定標準。

五、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關於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信託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PLAIN · 白話解讀

欠稅時,稽徵機關可對相當稅額財產限制移轉、設定權利,營利事業另可限制減資;有逃避執行跡象時,可依法聲請假扣押且免擔保,但須符合通知文書送達、申報未繳案件已逾繳納期等時點要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這些保全措施。限制出境另有條件:境內個人確定欠稅及罰鍰100萬元、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救濟尚未終結則為150萬元、300萬元以上,並須先實施本條指定的財產保全等條件,才得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辦理。營利事業限制的是負責人,期間不得逾5年;提供擔保或符合其他解除事由時,應解除。

  • 保全措施:通知不得移轉設定
  • 營利事業得限制減資登記
  • 有隱匿移轉跡象得聲請假扣押免擔保
  • 已提供相當擔保不適用
  • 限制出境門檻個人一百萬、營利事業二百萬
  • 救濟中個人一百五十萬、營利事業三百萬
  • 限制出境期間自限制日起不逾五年
  • 已繳清或提供擔保應解除限制
考點100/200萬元與救濟中150/300萬元是金額門檻,不是只要達門檻就自動限制出境;還須注意境內身分、先行財產保全、擔保例外及5年上限。
1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1 個年度,最近 100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四、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財產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為何?如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以委託人…」(10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稅捐稽徵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共有 1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1 題,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0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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