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比較法調整試算價格時,區域因素調整率、個別因素調整率,或這兩類因素內任一單獨項目的調整率,大於15%,應判定差異過大而排除該比較標的。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的總調整率大於30%,也應排除。總調整率須依調整運算方式計算,不能把這句話理解成各百分比一律直接相加。若勘估標的性質或區位特殊而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在估價報告書敘明,才有例外。門檻是「大於」,剛好15%或30%不因本條門檻而必須排除。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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