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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LAW ARTICLE

第 2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PLAIN · 白話解讀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的原因,不能履行委託契約並使委託人受損,經紀業應賠償。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交易當事人受損,經紀業與人員須連帶賠償。受害人向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償,視為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取得對經紀業或人員的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有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支付後,可在該業者保證金及擔保總額內請求全聯會代償。執行名義不只限於確定判決,基金管理委員會也不是基金會。代償後應通知業者限期補繳。

  • 經紀業可歸責而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應賠償
  • 人員執行業務故意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業者與人員連帶賠償
  • 向全聯會請求代償視為申請調處
  • 取得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支付
  • 代償以該業者保證金及擔保總額為限,代償後限期補繳
考點常考連帶賠償主體與代為賠償上限;陷阱選項常寫「經紀人員單獨負責」或「代為賠償無金額限制」,皆錯。
3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3 個年度,最近 106 年
經紀人 3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因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不動產經紀業者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 年);「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原則上由下列何者負賠償責任?」(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共有 3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題,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6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6 年、101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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