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建築執照分4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用建造執照;雜項工作物用雜項執照;完工使用或變更使用用使用執照;拆建物用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