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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 LAW ARTICLE

第 2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事由致溢繳稅款,尚未逾五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第一項本文規定;因修正施行前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內申請退還。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因修正施行前第一項或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或於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退還或已退還尚未確定案件,適用第四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但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請求返還。

PLAIN · 白話解讀

因法令適用、事實或計算等錯誤多繳稅,可自繳納日起10年內附證明申請退還;可歸責政府的錯誤則為15年。稅捐機關在法定期間內知錯,應自知悉起2年內查明退還,現金溢繳依法加利息。

  • 一般10年、政府錯誤15年,自繳納日起算
  • 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救濟案件不適用前2項
  • 現金利息按各年度1月1日郵儲1年固定利率逐日計至退還書或國庫支票填發
  • 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款,不得依第1項返還
考點修法前案件有過渡規定:尚未逾舊5年期間者接用10年,舊政府錯誤案件自修法施行起15年;利息另有從有利規定,不能一概套現在的起算日。
1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1 個年度,最近 103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四、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稅捐稽徵法後,對於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稅款,其退稅條件、年期、利息加計為何?又修正後規定得否溯及…」(10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稅捐稽徵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共有 1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1 題,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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