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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指產製廠商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界定境內銷售房地、特種勞務及境內產製,並規定房地持有期間從取得移轉登記算到訂定出售契約日。但房地特種貨物稅已由第6條之1規定,自2016年起訂約出售者停止課徵。

  • 房地看坐落境內;勞務看境內使用
  • 境內產製須境內辦廠商登記且產製特種貨物
  • 歷史房地持有期間終點為出售簽約日
  • 2016年1月1日起房地訂約出售停徵本稅
考點歷史題目的持有期間仍可依本條判斷,不能據此告訴現在賣房者仍須繳房地奢侈稅;其他課稅項目不因此全部停徵。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3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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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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