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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LAW ARTICLE

第 3-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PLAIN · 白話解讀

遺囑成立的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就信託財產依本法課遺產稅。另在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中尚未領受的部分,依法課遺產稅。不能漏掉第2項,也不能反推所有生前信託都一定課贈與稅;生前信託須另看受益人安排等法定條件。

  • 遺囑信託:遺囑人死亡時就信託財產課遺產稅
  • 信託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依法課遺產稅
考點區分遺囑人死亡與信託受益人死亡的課稅標的;生前信託不等於一律課贈與稅。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2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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