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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LAW ARTICLE

第 35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PLAIN · 白話解讀

受託人原則上不得把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信託財產上設定、取得權利,除非有三種例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且依市價取得、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若因繼承、合併等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權利,不在此限。受託人違反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除可請求回復原狀外,並得請求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惡意者並應附加利息。請求權自知悉日起二年、事實發生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 受託人原則不得自易信託財產
  • 例外一:受益人書面同意且依市價
  • 例外二:集中市場競價取得
  • 例外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
  • 概括承受不適用
  • 違反者得請求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 惡意者附加利息
  • 請求權知悉起二年、事實起五年消滅
考點三例外與利益歸入請求權的兩段時效(知悉起 2 年、事實起 5 年),常考數字搭配條件題。
5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4 個年度,最近 109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5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信託法 第 35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信託法 第 35 條

信託法第35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信託法第35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信託法第35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有那些監督之機制?何種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109 年);「一、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其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為何? (25分)」(109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信託法第35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信託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信託法第35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信託法第 35 條共有 5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5 題,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9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信託法第35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9 年、105 年、102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信託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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