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三項規定。
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增稅;依法可徵收的私有土地自願賣給需用土地人,也準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亦免徵,但改成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須按本條規定回溯認定原地價計算土增稅,不是只算變更用途後的增值。非都市公共設施土地還須符合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編定使用地等條件,並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才準用免稅;變更用途後再移轉也有相同原地價規則。不是所有賣給政府或供公用的土地都一律免稅。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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