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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 LAW ARTICLE

第 3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PLAIN · 白話解讀

非公用財產撥為公用後,若用途廢止、改用途、在原用途外擅自收益、擅交他人使用,或建地空置超過1年還未開工,財政部應查明收回;土地須先報行政院廢止撥用。

  • 5類收回事由
  • 建地須空置逾1年且未開始建築
  • 土地先經行政院廢止撥用再收回
考點本條不是任何公有地閒置1年就直接收回,須符合撥用及法定程序。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國有財產法 第 39 條

國有財產法第3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國有財產法第3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國有財產法第3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國有財產法第39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國有財產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國有財產法第39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國有財產法第 39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國有財產法第39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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