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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 LAW ARTICLE

第 4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地政士受警告處分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PLAIN · 白話解讀

地政士的懲戒處分分四種,由輕到重: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並有累進加重:警告處分滿3次,視為申誡1次;申誡處分滿3次,應再給予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累計滿3年的,應予除名。設計上是讓輕微違規累積後升級為更重的處分,最終可能走到除名出局。

  • 處分四種:警告/申誡/停業/除名
  • 停業2月以上2年以下
  • 警告3次視為申誡1次
  • 申誡3次再予停業
  • 停業累計滿3年予除名
考點四種處分順序與累進門檻是必考;停業期間2月至2年、累計3年除名等數字常出選擇題。
2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2 個年度,最近 104 年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地政士法 第 4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地政士法 第 43 條

地政士法第4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地政士法第4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地政士法第4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再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104 年);「四、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地政士符合相關規定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為簽證人登記,以便執行簽證業務,但並非毫無資…」(10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地政士法第4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地政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地政士法第43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地政士法第 43 條共有 2 題涉及、地政士考試 2 題,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地政士法第43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4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地政士法第4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2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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