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已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不動產,在行政院規定可讓售範圍內,可售給直接使用人;地方認定須與鄰地合併建築的,也可售給有合併必要的鄰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