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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 LAW ARTICLE

第 5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撤銷或廢止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其合於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不合規定者,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PLAIN · 白話解讀

撤銷或廢止徵收原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已公告徵收土地有前條情形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地方收受後應會同需用土地人及相關機關審查;合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規定申請,不合者函復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函復送達日起 30 日內向中央請求;中央認合規定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函復,不服可循行政救濟。地方亦得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 原則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申請
  • 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時所有權人得向地方請求
  • 地方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 合規定者由需用土地人申請
  • 不服處理結果 30 日內向中央請求
  • 中央合於規定逕予撤銷或廢止
  • 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
  • 地方亦得會同審查後向中央申請
考點常考申請主體與 30 日不服期間,陷阱是誤把申請窗口寫成原所有權人直接向中央,須先經地方審查。
2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2 個年度,最近 111 年
經紀人 1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0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0 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8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徵收程序六階段(含 113.5 修正公益性必要性)」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11 年);「三、某直轄市之都市計畫文小用地於辦理土地徵收後,僅開闢簡易球場使用,嗣因少子女化而檢討無設校需求,該市政府是否得向內政部…」(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徵收程序六階段(含 113.5 修正公益性必要性)」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徵收條例§10、土地徵收條例§11、土地徵收條例§3-2、土地徵收條例§18。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共有 2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1 題、地政士考試 1 題,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11 年、106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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