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或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政策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海域用地以外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如附表一;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如附表一之一。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完成分區及使用地編定後,須依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使用。重大建設計畫,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政策,所需的臨時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臨時使用。核准時須函請地方政府依法將用途及期限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監督按計畫使用、期限到拆除復原。其他法律或公告區域計畫另有禁止限制者,仍須遵守;海域以外用地與海域用地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等規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