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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 LAW ARTICLE

第 6-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PLAIN · 白話解讀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列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鍵是銷售契約訂定日,不是單看移轉登記日。停徵範圍限該款房地,不能推論其他特種貨物、勞務也都停徵;房地交易是否另須負擔所得稅等稅捐,仍須依其他稅法判斷。

  • 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
  • 限第2條第1項第1款房地
  • 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不代表其他特種貨物勞務全部停徵
  • 不排除其他稅法的課稅
考點時點看訂約日;搭配第2、5、7條,分清法條保留的舊制內容與現行房地停徵規定。
2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2 個年度,最近 105 年
經紀人 2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6-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6-1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甲、乙、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A 屋,甲與乙擅自於 105 年 8 月 8 日將 A 屋出賣於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5 年)、「某甲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購買房地產 A,並於同年 4 月 1 日完成登記,購買房地產後因小孩在外縣市 就學…」(10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2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6-1 條共有 2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題,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5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05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2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1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2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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