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施工挖土鄰接其他建物時,須依需要防護鄰屋傾斜、倒塌。挖深達1.5公尺以上,防護設計圖及說明須在申請建照或雜項執照時一起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