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條文的基本稅率為10%,第2條第1項第1款房屋、土地持有1年內的稅率文字為15%。但第6條之1規定,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該款房屋、土地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不能把15%當成現行出售短期持有房地的稅率;目前房地交易課稅須看所得稅法等規定。其他仍課徵的特種貨物、勞務,另依本條例判斷。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