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對第6條有害債權的信託行使撤銷權,應注意兩個除斥期間:知道撤銷原因起1年,以及信託行為起10年。任一期間屆滿,就不能再依該撤銷權主張;這是撤銷權的期間限制,不宜稱為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