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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 LAW ARTICLE

第 7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PLAIN · 白話解讀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沒有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請。繼承登記可由一位繼承人為全體申請,不影響其他人的繼承選擇。條文仍保留『限定繼承』用語,實際責任範圍須併看現行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不能理解為如今仍一律要另行申請才能享有有限責任。一般變更登記應在變更後1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則自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逾期每超過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的罰鍰,最高20倍。

  • 原則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
  • 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請
  • 任一繼承人得為全體申請繼承登記
  • 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利;責任限制併看現行民法
  • 一般變更登記期限1個月
  • 繼承登記期限自繼承開始起6個月
  • 逾期每月得處登記費1倍罰鍰,上限20倍
考點考點在三個期限(1 個月/6 個月/罰鍰 20 倍上限);陷阱是把繼承登記寫成 1 個月或罰鍰寫成 30 倍。
5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5 個年度,最近 112 年
經紀人 3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土地法 第 7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法第7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7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土地總登記 vs 建物第一次登記 vs 變更登記」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土地法第7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土地法第7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下列何者正確?」(112 年);「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108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土地法第7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土地總登記 vs 建物第一次登記 vs 變更登記」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法§38、土地法§58、土地法§62、土地登記規則§78。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土地法第73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土地法第 73 條共有 5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題、地政士考試 2 題,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土地法第73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12 年、108 年、107 年、105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土地法第7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5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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