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以法律行為移轉或設定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或使這些物權喪失、變更,原則上要完成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個物權行為也必須用書面。要分清楚「約定買賣」與「移轉所有權」:買賣契約成立,不代表所有權已經移轉,本條的書面要求也不能直接解讀成所有口頭買賣契約一律無效。因繼承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情況,另依第759條處理,不能直接套用本條。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