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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 LAW ARTICLE

第 81-2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或解除買賣契約以外資訊不實。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三、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有多種實價登錄及預售屋違規罰則。未共同申報先限期申報;已完成移轉登記仍逾期未報,罰3萬至15萬元並限期改正,處罰兩次仍未改正才升為按次30萬至100萬元。價格不實及第2項列舉預售屋申報違規,也依該項處罰。拒絕查核或未在銷售前報備預售案等為3萬至15萬元;第4項其他資訊不實,須先限期改正,未改正才罰6千至3萬元。預售屋契約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按戶棟6萬至30萬元。末項15萬至100萬元是第47條之3第5、6項相關收受定金、書面契據等違規,不能把它概括當成第47條之4正式買賣契約換約轉售的罰則。

  • 未共同申報依第1項先限期申報,再依條件處罰
  • 第1、2項指定違規3萬至15萬元,兩次未改正才升級30萬至100萬元
  • 拒絕查核或未銷售前報備等3萬至15萬元
  • 第4項其他資訊不實先限期改正,逾期6千至3萬元
  • 預售屋契約不符法定事項按戶棟6萬至30萬元
  • 第47條之3第5、6項相關違規按戶棟15萬至100萬元
考點分清實價登錄、定型化契約與第47條之3書面契據規範;不要把末項15萬至100萬元套成所有預售屋正式契約換約罰則。第4項先限期改正才處罰。
3
歷屆涉及題數 · 100–115 年
跨 3 個年度,最近 114 年
經紀人 3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屆涉及題數分布

16 屆考試中出現於 3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6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甲建商所銷售預售屋的車位位置、規格,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何種法…」(114 年);「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申報登錄資訊,未 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平均地權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平均地權條例第 81-2 條共有 3 題涉及,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題,跨 3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民國 114 年、113 年、11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平均地權條例第8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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