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可自行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例如出售自己的持分;若處分的是整個共有物,或要變更共有物、設定負擔,民法的一般規則是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但仍要檢查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對一定共有土地或建物行為另有多數決制度。自由處分持分也不表示可以忽略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優先承購權。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