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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LAW ARTICLE

第 8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PLAIN · 白話解讀

違反第25條,擅自建造或使用者,各得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分別勒令停工或停止使用、補辦手續。擅建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擅用如有第58條情形,並得封閉、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擅自拆除的條文額度為一萬元以下,按銀元折算新臺幣為三萬元以下,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不能誤讀成新臺幣一萬元。

  • 擅建或擅用: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
  • 擅拆:條文一萬元,折合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均有停止違規及補辦手續要求
  • 封閉或強拆須依各款條件
考點區分造價比例與固定額;第3款一萬元為銀元額度,折合新臺幣三萬元,勿混用幣別。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建築法 第 86 條

建築法第8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建築法第8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建築法第8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建築法第8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建築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建築法第86條在不動產考試有幾題涉及?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建築法第 86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建築法第86條在哪些年度的題目涉及?
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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