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依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一款程序辦理。
中央擬定的區域計畫,經中央委員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案;直轄市、縣市擬定的,經各自委員會通過後報中央核定。依第6條第2項由上級擬定者,比照中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