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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0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關於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PLAIN · 白話解讀

農業用地改作非農業使用,須維持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並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條件程序另以法律規定;該專法未制定前依相關現行法令。

  • 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
  • 事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 依現行法定變更程序
考點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不是已完成所有分區、開發及建築許可。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0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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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農業發展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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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5 年已收錄的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共有 0 題涉及。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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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民國 100–115 年共出現 0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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