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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PLAIN · 白話解讀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購置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宗數未增加者亦得;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者,其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本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同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第三、四款共有耕地分割須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 原則:分割後每人面積未達○.二五公頃不得分割
  • 例外一:毗鄰耕地購置合併或同人毗鄰宗數未增
  • 例外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之變更與未變更部分
  • 例外三: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繼承之耕地
  • 例外四: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
  • 例外五:三七五租約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
  • 例外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
  • 例外七:執行政策或重大建設經中央專案核准
  • 第三、四款須協議或確定判決,分割後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考點考點:○.二五公頃下限與七款例外;陷阱是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的分界日期,繼承(修正後)與共有(修正前)分屬第三、四款不可互換。
2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3
經紀人 0 · 地政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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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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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9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2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農業發展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共被引用 2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2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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