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購置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宗數未增加者亦得;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者,其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本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同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第三、四款共有耕地分割須先取得共有人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分割後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