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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規範興建農舍資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得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移轉者不在此限。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或修正前共有耕地於修正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無自用農舍亦得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坐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者不得重複申請。集村興建由主管機關獎勵協助。

  • 修正後取得農地者須經核定興建
  • 農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 自有農地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
  • 繼承或法院拍賣移轉不受限
  • 農舍須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設定抵押
考點陷阱在五年移轉限制的例外(繼承、法院拍賣)以及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這個關鍵時點;起造人必須是坐落土地所有權人也常考。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1 個年度,最近 103
經紀人 2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1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最正確?」(10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農業發展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共被引用 3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2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1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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