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3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PLAIN · 白話解讀

私法人原則上不可以承受耕地,目的是防止公司或財團炒作農地、囤積耕地,破壞農地農用政策。但有例外: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者,可以承受耕地。換句話說,自然人不受此限,私法人則須同時具備「屬於三類特定主體」且「取得許可」兩項要件,才能合法取得耕地所有權。本條是耕地承受人資格的核心管制條文。

  • 私法人原則不得承受耕地
  • 農民團體例外
  • 農業企業機構例外
  •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例外
  • 須取得許可
考點考點為私法人承受耕地禁止原則與三類主體例外;陷阱:例外主體須「同時」具備身分與許可,缺一不可,自然人不在限制範圍內。
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02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農業發展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共被引用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0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農業發展條例 完整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