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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37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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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0
經紀人 0 · 地政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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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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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7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完整條文請見本頁上方「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理解本條時可搭配「農業用地稅務:田賦 vs 不課徵 vs 免徵(地價/增值/遺贈/契稅)」相關條文一併釐清。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1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農業用地稅務:田賦 vs 不課徵 vs 免徵(地價/增值/遺贈/契稅)」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土地稅法§22、土地稅法§39-2、農業發展條例§38、農業發展條例§39。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共被引用 1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0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1 題(低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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