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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 LAW ARTICLE

第 69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PLAIN · 白話解讀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或都市計畫使用管制,依各該法律處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試驗研究機構經本條例許可取得耕地,卻違反第36條擅改用途時,另對負責人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 一般違規依區域或都計法
  • 特定許可承受耕地另有責任
  • 對機構負責人加處6萬至30萬元
考點本條第2項的處罰對象是負責人,且須符合特定機構及許可承受、違反第36條的前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農業發展條例 第 69 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3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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