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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LAW ARTICLE

第 3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PLAIN · 白話解讀

本條把公寓大廈相關名詞做定義。公寓大廈是構造上、使用上或設計圖上有明確界線、可區分為數部分的建築物及其基地。區分所有是多人各自擁有專有部分並共有共用部分。專有部分是有獨立使用性且可區分所有的部分;共用部分是專有以外供共同使用的部分。約定專用是把共用部分約定給特定人用,約定共用是把專有部分約定給大家用。其他還定義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和規約。

  • 公寓大廈須有明確界線且可區分
  • 區分所有包含專有與共用
  • 專有部分具獨立使用性
  • 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方向相反
  • 住戶包含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及經同意使用者
考點考點是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的方向差異,以及住戶定義範圍。陷阱選項常把約定專用寫成「專有部分約定給大家用」,方向剛好相反;住戶也常被誤寫成「僅限區分所有權人」,其實承租人也算。
11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3
經紀人 6 · 地政士 5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公寓大廈規約 vs 區權會決議 vs 管委會決議(決議門檻)」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1 樓露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為了有效利用露台空間,住戶間常會將露台給該特定住戶使用,此露台稱為?」(113 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之定義何者正確?」(111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11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公寓大廈規約 vs 區權會決議 vs 管委會決議(決議門檻)」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3。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共被引用 11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6 次、地政士考試 5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3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3 年、111 年、105 年、104 年、101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11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11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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