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LAW ARTICLE

第 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PLAIN · 白話解讀

區分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專有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這是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核心內容。但是專有部分不能單獨脫離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應有部分,以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的應有部分而個別移轉或設定負擔。也就是說,賣專有部分、設定抵押時,必須連同共用部分與基地權利的應有部分一起處分,不能切割只移轉專有部分一塊,避免後續權利歸屬混亂。

  • 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 得排除他人干涉
  • 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 專有部分不得與共用部分應有部分分離移轉設定
  • 不得與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應有部分分離
考點常考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基地權利的一體性;陷阱:以為只賣專有部分不含基地應有部分也可以。
7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5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5 · 地政士 2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5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理解本條時建議搭配「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vs 約定專用」相關條文一併釐清,避免實務題答題時誤用條文。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14 年);「按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為區分所有人所分別共有。下列關於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之說明,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11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最常與「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 vs 共有部分 vs 約定專用」其他條文混淆。涉及條文:民法§799、民法§799-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3。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完整對照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共被引用 7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地政士考試 2 次,跨 5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4 年、113 年、112 年、103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7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PLORE · 延伸閱讀

繼續深入這個主題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 看本條白話(主站詳解) 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完整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