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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LAW ARTICLE

第 5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PLAIN · 白話解讀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附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四部分標示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設變亦同。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後,於區權會訂規約前視為規約。建物第一次登記依使照用途及下列測繪:獨立建物牆以外緣為界;共用牆以中心為界;附屬建物以外緣為界;無隔牆共用以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面積含四周牆壁厚度。共用部分圖說含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位置圖。92/12/9 修正前已領使照者,得設一定規模高度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免計建築及總樓地板面積,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

  • 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四種部分標示圖說及規約草約
  • 設計變更時亦同
  •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後於正式規約訂定前視為規約
  • 依使用執照用途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獨立建物牆以外緣為界
  • 共用牆以中心為界
  • 附屬建物以外緣為界
  • 無隔牆共用以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含四周牆壁厚度
  • 共用部分圖說含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位置
  •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前已領使照者得設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 免計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 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考點常考四種測繪界線及規約草約過渡效力;陷阱是獨立牆外緣 vs 共用牆中心,常被互換出題。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12
經紀人 4 · 地政士 1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6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12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12 年);「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起造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地政士考試 1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2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2 年、110 年、107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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