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裡有些共用部分不能單獨拿出來當作專有部分使用,而且就算住戶開會也不能用約定的方式變成某戶專用。這五種絕對共用包括: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的地面;二、連通各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以及通往室外的通路或門廳,還有社區內巷道及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的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的構造;四、約定專用會違反法令使用限制的部分;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而且是區分所有權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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