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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 LAW ARTICLE

第 1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PLAIN · 白話解讀

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若沒在公告期間內申報自己的地價,就直接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當作申報地價。如果有申報,但申報金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就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上限;若申報金額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政府可以選擇照那個低價把土地買下來(照價收買),或乾脆以百分之八十當作申報地價。

  • 未申報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 申報逾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一百二十為上限
  • 申報未滿百分之八十得照價收買
  • 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考點常考三段百分比 80/120/80;陷阱選項常將上下限數字互換,或寫「未申報以公告地價百分之百計算」,皆錯。
7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4 個年度,最近 108
經紀人 4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4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規定民國109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下列對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項錯誤?」(108 年);「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106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7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平均地權條例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共被引用 7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4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跨 4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8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8 年、106 年、105 年、104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7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7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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