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若沒在公告期間內申報自己的地價,就直接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當作申報地價。如果有申報,但申報金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就以百分之一百二十為上限;若申報金額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政府可以選擇照那個低價把土地買下來(照價收買),或乾脆以百分之八十當作申報地價。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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