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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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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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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4 題)
經紀人 108 年 · 土地法規
依規定民國109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下列對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項錯誤?
經紀人 106 年 · 土地法規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
經紀人 105 年 · 土地法規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市)政府照價收買
經紀人 104 年 · 土地法規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以下列何者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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